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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执行的类型化及其效力提升的多维进路
——一个党内法规执行力提升的阐释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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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委直属机关工委202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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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党校

朱晓明

内容提要:推进依规治党,增强党依法执政本领和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必须把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党内法规执行力可以从不同的层次进行研究,既可以从总体上对应党内法规体系研究执行力,目前学界大多在这个层面上研究执行力;也可以更应当从较为细分的层面,即党的组织法规层面、党的领导法规层面、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层面和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层面作类型化的执行力研究。对应党内法规体系的总体的执行力研究有助于把握系统性的党内法规执行力提升的普遍规律,比较接近于国家法中理论法学研究视角;而对应不同层面党内法规的执行力研究有助于掌握具体层面具体领域的执行力规律,比较接近于国家法中的部门法学研究视角。本文提出类型化或者分层面的研究可以使学界和研究者在共同的语境中进行对话和探研,有益于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力这一重大理论和现实话题得到快速的发展、提高甚至突破。

关键词:党内法规  系统性  类型化  执行力  提升  多维进路

一、问题的提出

十八大以来,中央为增强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本领,提高管党治党水平,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基本形成了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体系。同时充分认识到党内法规执行力的重要性,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013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明确要求“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和执行力”和“健全党内法规执行机制。”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2017年12月公布),《意见》要求,“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要坚持以上率下,从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做起,……”《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提出“党内法规制度质量明显提高,执行力明显提升,……”2020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特别明确地要求“把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摆在更加突出位置,……”

学界对党内法规的研究可谓不遗余力,发表有代表性的党内法规学术论文数十篇,甚至出版了专著《党内法规学》和《党规学》,而论著的总的数量则达到数百篇之多。这些论著大多是探讨党内法规的一般性问题,部分是专门研讨党内法规执行力的。这些研究为我们对进一步展开党内法规执行力研究做好了基本的理论准备,但这些关于党内法规执行力的研究基本循着以下的思路进行,存在着较为明显的不足。

第一,党内法规执行力做总体研究为主,做分类研究明显较少。总体研究的文章数量较大,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欧爱民、何静的《党内法规的执行构成及其要素优化》,提出了“党内法规执行构成是保障执行系统运作的各要素总和,具体包括执行主体、执行客体、执行资源和执行监控。”

第二,党内法规执行力研究对执行力作出严格的界分不明显,与党内法规实施没有作严格的区分。对党内法规执行力作出严格界分,与党内法规实施作严谨区分的文章较少,有代表性的是施新州的《党内法规执行体系及其建设规律探析》,文章认为“执行”与“实施”显然是两个词义相近的概念,但是二者在内涵与外延上又存在很大不同;党内法规制度实施是一个描述党内法规制度如何得以落实和施行的概念,是从法自身的角度审视其功能实现,属于法的实施范畴,是一个法的概念。而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则是一个工作话语表达,其中隐含着执行主体。

第三,党内法规执行力研究与党内法规文本中的执行力的相关具体规范较为游离,没有充分体现党内法规执行力规范中的核心要义。对2013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2014年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2017年《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以下用意见)、2018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2020年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2019年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中党内法规执行力的相关规定没有得到研究者的足够关注和回应。例如《意见》既使用“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也使用“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这些提法,但很明显二者不仅仅是概念不同、提法的不同,更是在不同的语境下使用的。但学界对这些问题没有予以充分的关注。

第四,党内法规执行力研究缺乏结合党内法规党章、准则、条例等各个位阶的具体文本的规范内容,没有充分关注文本中体现出来的执行力的体制机制等精髓和基本思路。学界研究的成果虽然部分反映了党内法规执行力的现实境况,部分则反映了学术的自我逻辑演进,但确有部分是学界的自说自话,甚至自娱自乐,对党章、准则、条例等中执行力的规范回应和围绕规范研究则明显不足。

二、党内法规执行的类型化分析及其划分标准的法理和规范依据

杭州市机关党建理论研究论文

基于以上问题的整体性考量,我们以为,对党内法规执行力做一般意义上总体性的研究是十分重要的也是非常有价值的,但不能停留于此而满足,因为作为规范意义上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一样其体系内部十分复杂,党内法规执行力除了要做整体性研究外,还必须对党内法规执行力进行分类研究。分类研究的前提是对党内法规体系内部作出类型化分析,并对类型化标准和依据作出合理的解释。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党内法规依照规范标准可以分为整体性的党内法规执行力和具体的党内法规执行力;依照党内法规位阶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等等执行力;依照党内法规客体即对象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党的领导类法规、党的组织类法规、党的自身建设类法规、党的监督类法规执行力,即主体、行为和监督的党内法规执行力,具体展开如下:

(一)党内法规执行力依照规范标准可以区分为整体性的党内法规执行力和具体的党内法规执行力

2014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国家法的四大体系一起构成了法治中国的目标之一,也成为了实现法治国家的总抓手和“牛鼻子”。党内法规与国家法相提并论则越来越体现其作为“规范”的鲜明特征,所以,《意见》提出到建党100周年的目标是党内法规形成三大体系,即制度体系、实施体系、保障体系,其要求分别是比较完善的、比较高效的、比较有力的,其功能和价值在于中国共产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能够取得显著的提高。党内法规实施体系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当中三大体系之一,当然,《意见》在具体论述时基本是围绕“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展开的,所以,对党内法规执行力作整体性、制度性或者体制性的研究是有充分依据的。当然,有整体性的研究必然会有具体的研究,只是具体性的研究不在此展开,放在以下的第二和第三部分去分析和阐释了。

(二)党内法规依照位阶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党章、准则、条例和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四种类型的执行力

党内法规执行力从规范意义上作整体性研究在学界已经达成共识应是不争的事实,但依照位阶作为标准对党内法规执行力研究明显不够充分,没有引起学界的足够关注。党内法规的位阶不同,其执行力提升在总体上具有一致性的同时其实也是有明显区别的。从党章到细则一共七个位阶,似乎应该作七类党内法规执行力的类型化研究,但其实从调整的对象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其规范意义比较相近,故执行力的类型划分拟作为四种类型的分类较为合理,即党章、准则、条例三类,加上规定、办法、规则、细则通归为一类,一共四种类型的党内法规执行力。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党章是最高的党内法规,是其他党内法规的总根据,其核心要义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等等的根本规定,自然是独一无二的类型;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等作出基本规定。其核心要义是全党、全体党员等等的基本规定,自然构成一种类型。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其核心要义是局部领域一个方面等的全面规定,理所当然成为第三种类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的要求和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其核心要义是某一方面的具体规定,则是第四种类型。在国家法里面,可以用法律渊源或者用法律的存在形式来加以表达,在党内法规研究中我们也可以进行适当性借鉴,也就是渊源或者存在形式不同,其执行力也会不同,所以在进行执行力研究时理应划分为不同的类型,这样才真正有利于深化对党内法规执行力的研究。

(三)党内法规依照客体即调整对象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的党章、党的领导类法规、党的组织类法规、党的自身建设类法规、党的监督类法规执行力。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一个“1+4”为基本框架的体系,1就是党章,其是整个党内法规体系当中处于最高的根本的地位;党章之下分为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4大板块。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就是规范主体,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就是规范行为,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当然就是规范监督。这样的五大党内法规体系在国家法里面的表达就是五大部门法,借用国家法的部门法概念就是党章、组织法规、领导法规、党的建设法规和监督保障法规。五大部门规范的对象是非常不同的,其执行力的功能结构也非常不同,应分类型加以研究。至于党章的执行力既可以放在在“党内法规渊源”也可以放在“党内法规部门”研究,按照每一位研究者的偏好加以研究,没有必要程式化和千篇一律。

三、党内法规执行力提升的多维进路:一个党内法规执行力提升的阐述框架

本文对党内法规执行力采取的是类型化的分析进路,其执行力提升的研究也是类型化导入的分析框架和系统性阐释。结合中共中央关于党内法规建设的意见、规划纲要、决定等等对党内法规执行力作整体性研究,此为一种类型的研究。然后依照前述的分类进行类型化执行力提升的阐释,法规渊源的分类是一种,此为一种类型的研究;依照党内法规调整对象分类党内法规体系的部门较多,这当然又是一种类型的研究;由于前述的分类标准是多元的,党章又是最高和最重要的党内法规,所以党章在不同的分类标准中均为出现,但为了保证党内法规执行力提升这一文章研究的逻辑,党章不宜在所有类型中全部出现,党章只作为一种党内法规执行力提升的类型加以分析和阐释,党章执行力提升无疑是最重要的一种类型,故又是一种类型的研究。

(一)党内法规作为整体的执行力提升的系统性阐释

2013年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使用的是“健全党内法规执行机制”,2017年的《意见》既使用了“高效的党内法规实施体系”,也使用了“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2019年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采用的是“为了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推动党内法规全面深入实施。”2020年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二级标题用的是“抓好党内法规实施”,标题项下的内容使用了“把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从以上的表达方式来看,中央有些情况下把党内法规执行力放在党内法规实施中来阐释,但有时又将党内法规实施与党内法规执行力并列使用,交替使用。虽然实施在外延上看是大于执行和执行力的,可是中共中央并没有刻意在内涵上进行解释和区分,主要是基于强烈的目标导向和问题意识,也就是增强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本领,提高管党治党水平,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才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依归,也是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所要实现的目标。所以,本文在研究党内法规执行力提升这一问题时也没有将重点放在概念和范畴上,而是着眼于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从党内法规执行力的结构导入,系统阐释党内法规执行力的功能并充分发挥其效能。从事党内法规研究的学者是高度关注党内法规执行力提升研究的。尤其是施新州教授的《党内法规执行体系及其建设规律探析》一文和欧爱民、何静教授合著的《党内法规的执行构成及其要素优化》一文均用了党内法规执行力的结构、要素、功能这样的分析工具和分析框架,于我对党内法规执行力提升的进一步分析和阐释颇受启迪。

党内法规体系作为一个规范体系其存在的正当性即价值在于执行的效能,也就是执行力的提升能力;而执行力提升和执行能力的充分转化是由其功能决定的,而功能是由结构决定的,结构又取决于要素的构造。简而言之就是:谁来执行即执行主体,执行什么即执行客体,用什么来执行即执行资源,怎样执行即执行监督。执行力的要素就是由主体、客体、资源、监督构成,所以,换言之,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的要义就在于将党内法规执行力的四大要素的功能彻底地加以发挥和释放。

1、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是提升党内法规执行能力的执行主体。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负有遵守党内法规、维护党内法规权威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各级党组织也就是每一级党组织,所有的党组织和每一位党员,上至党中央,中间包括地方各级党委、党委办公厅(室)、党委职能部门、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下至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外加国有企业党委和其他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都是领导党内法规执行和执行党内法规的主体。

2、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负有遵守党内法规、维护党内法规权威的义务和政治责任是提升党内法规执行能力的执行资源。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党中央必须做表率,才能以上率下;中央和国家机关离党中央最近,是“最初一公里”,是执行党内法规的模范,绝不能成为“拦路虎”;地方党组织是中间层,畅通了党内法规的执行,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绝不能成为“中梗阻”;基层组织离人民群众最近,是执行党内法规的“最后一公里”,绝对不能成为“断头路”。同时各级党组织做到统分结合、各司其职,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党委统一领导、办公厅统一协调、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协助配合、纪律检查机关监督的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党员领导干部带头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党委书记认真履行执行党内法规第一责任人职责。

3、开展党内法规实施评估工作,进一步推动执行客体在党内法规执行力提升中更好转化为效能。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应当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并制定年度计划。“应当列入实施评估范围的党内法规主要包括: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作出新规定、提出新要求的;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新规定的;规范和调整事项发生较大变化的;执行过程中遇到较大困难、意见反映较多的;试行期满或者没有规定试行期但试行超过5年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须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重要党内法规应当列人学习的教学内容,做好党内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知晓率和普及度。

4、加强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党内法规的执行监督。党内法规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党内法规任何人没有例外也没有特权,以此来保障执行党内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进一步健全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应将履行执规责任纳入其中,监督执规的责任部门应该更加明确,监督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方式更加科学,程序更加规范;加大惩处力度严肃责任追究,对违反党内法规的行为依规依纪追究责任,使这一刚性的约束得到严格遵循,以切实防治 “破窗效应”。

(二)党章作为根本性党内法规执行力提升的系统性阐释

前述作为整体性的党内法规执行力提升从四要素进行了一般意义上的阐释,这是非常有必要,学界也大多从这样的意义上来研究,本文也没有作出独特的学术贡献。但党内法规执行力提升研究不能仅仅止步于此,因为党内法规的渊源和调整的对象多元的,故其类型是丰富多彩的,其类型化的执行力提升的研究也源于此。

1、党章在党内法规中处于根本法规的特殊地位。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习近平同志指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章就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党章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党是最高的政治领导力量,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章还规定了党的性质、宗旨、理想、信念,党的组织体系等等;党章规范又是党内法规最高的规范,其他党内法规都以党章为总根据,来源于党章也服从于党章,必须与党章保持一致,不得与党章相抵触,与党章相抵触的党内法规(包括规范性文件)都是无效的。所以,无论是关涉党的领导,还是作为规范的内容和表现的形式,党章都是党内根本法和管党治党总章程。

2、党章的特殊地位决定了把握党章执行力的特殊性。第一,党章执行是最重要的执行,具有最高的政治性。党章的执行力就是执行了“四项基本原则”,也就是坚持和执行了“四个意识”、“四个自信”和“两个维护”,当然更是坚持和执行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第二,党章的执行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党章执行的是党内最高最权威的根本法,党章的执行关乎其他党内法规的执行。第三,党章执行具有最高的严肃性,党章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总依据和总遵循,也是全体党员言行的总依据和总遵循,执行党章能力的强弱关乎党的生命和前途命运。第四,党章的执行具有最高的效力。其他党内法规的执行都是党章执行的具体展开和落实,其他党内法规执行的效力均服务和服从于党章执行的效力,党章执行效力是最高的效力,其他的一切执规的效力均以不与党章执行效力相抵触为前提。

3、提升党章执行力的路径选择阐释。学界使用党章执行为标题的论文十余篇左右,总体数量比较少,采用用党章实施为标题的文章更是寥寥。柯华庆、杨明宇的《党规学》没有使用实施这一概念,这本著作使用的是“运行”这一范畴(“适用”是独立成章),包括立规、执规、司规、守规,把执行细分为监督、办案和遵守等等,沿用的是国家法教材的思路。此书 “运行”专章也没有专门讨论党章这一最高的党内法规的执行力问题。

党章的执行力提升可以选择以下基本路径:第一,基于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可以借鉴宪法实施的“合宪性”审查建立“合章程性”审查制度。《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的范围、主体、程序、处理、保障与监督等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尤其是第十一条的合法合规性审查中包含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否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是否同党章、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等等,已经将党章从其他党内法规单列出来,足可见党章执行的独特路径。然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合章程性”审查制度和机制。第二,以党章为基准持续推进“学党章学党内法规,做合格党员”活动,通过制度化使党章走进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心中,学党章尊崇党章遵守党章成为党员干部的自觉行动。正如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确保全党遵守党章,恪守党的性质和宗旨才能真正建立起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制度,从而确保中国共产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得到人民衷心拥护。第三,构建党章遵守与宪法实施的协同机制,确保党章与宪法的高度一致。党章是党内根本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党章与宪法的高度一致更能体现出党章的至上性,更能得到党员领导干部的尊崇,进而更好保证党章得到普遍的自觉遵守,党章执行力方能得到显著提升。同时,“合章程性”审查与“合宪性”审查的衔接和协调是确保党章与宪法高度一致的有效路径,并应尽快开展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研究。

(三)准则、条例、规定(包括办法、规则、细则)作为渊源的执行力提升的类型化分析和阐释

如前所述,党内法规渊源以七种形式表现出来,党章作为最重要的渊源其执行力以专列一种类型进行了阐释。准则、条例、规定这三种渊源其各自的特征非常显著,三者区别明显,所以,这部分我们主要对准则、条例、规定这三种非常明显区别的执行力进行分析。至于办法、规则、细则这三种渊源由于与规定这一渊源有相近的特点,故合并放在规定里面加以研究,不再做专门化研究。

1、作为党内法规渊源的准则执行力提升的系统阐释。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等作出基本规定。准则在党内法规体系中数量比较少,只有3部,《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1980年2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2015年10月18日)、《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但其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处于高位阶,规范的内容是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部行为,并且作出的是基本规定,规范的内容极其重要,准则作为基本规定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那么比准则低位阶的党内法规执行力提升就有了权威的保障,故准则执行力的提升显得异常重要。

准则的执行由准则的重要性和位阶的特殊性所决定。准则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将党章规定的中国共产党最重要内容进一步具体化了,且其位阶均高于其他五种渊源,只是仅仅低于党章。第一,准则执行力提升须高度重视其政治性的特征。其执行的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的理想信念、基本路线、党中央权威、政治纪律、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民主集中制、党内民主、党员权利、选人用人导向组织生活制度、批评和自我批评、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等等政治类规范。第二,准则执行力提升须高度突出其廉洁性的特征。执行中对于党员必须围绕公私分明、崇廉拒腐、尚俭戒奢、吃苦在前;对于党员领导干部重点解决四个廉洁问题,即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这是准则执行力提升的核心议题。

2、作为党内法规渊源的条例执行力提升的系统阐释。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条例几乎对所有的重要关系和所有方面的重要工作均作出了全面的规定,所以,230部左右的中央党内法规中中主要是条例(党章加上准则一共只有4部),所以条例的执行力由条例的重要性和位阶的特殊性所决定。第一,条例与准则明显的区别是其规范性特征。其规范的结构与国家法规范无异,必须严格依照条例的规范执行,明确执行主体即谁来执行,执行客体即具体的条文和规范,执行资源即熟练掌握党内法规的党员领导干部,执行监督即一套严格的执纪监督体系和执行责任制规定。第二,提高条例执行力须特别注意与国家法的协调和衔接。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开始高度关注这个问题,这里要特别关注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条例执行与宪法法律保持高度一致性,不得与党章、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另外一个是条例的执行须与国家法执行相协调和协同,例如,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执行如何与立法法实施保持一致,政法工作条例执行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相一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怎样与政务处分法、刑法协调与衔接等等,都是条例执行力提升极其关键的问题,也是条例执行力提升的重要保障。

3、作为党内法规渊源的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执行力提升的系统阐释。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的要求和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这四种党内法规虽然位阶并不相同,制定的主体也不同,有中央纪委、中央部门,也有省级党委的,但都是关于党的一个方面的重要工作,并且均是具体的规定。所以这四种党内法规执行力提升就可以放在一起即第四种类型加下分析和阐释。首先,执行力提升中的着力点应该放在精准性上。因为这些规范都是非常具体的,以命令性的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为主,其执行裁量的空间比较小,所以要求其执行不折不扣。其次,其执行力提升须重视程序性。党的工作的程序基本都是由这四种党内法规规范的,那么,其执行力提升必要求执行中除了实体还有程序,提高正当程序理念,程序与实体一样都有其独立的价值这样的意识,唯有此,这一大类型的执行力提升才能体现自身的规律性并发挥出自身的独特优势。

(四)组织法规、领导法规、党的建设法规、监督保障法规作为部门法规的执行力提升的类型化分析和阐释

依照2013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2017年12月公布)等相关规定,按照规范对象作为分类标准,党内法规可以分为组织法规、领导法规、党的建设法规、监督保障法规四种类型。这些类型各有自身特点,组织法规是中国共产党的主体法规;领导法规和党的建设法规都是行为法规,其中领导法规是体现共产党领导力的行为法规,党的建设法规是管党治党的行为法规,支撑党的领导的自身建设法规;监督法规是规范主体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法规,是责任法规。组织法规、党的建设法规、监督保障法规是解决中国共产党党内的法规,是规范内部行为的法规,而领导法规则是规范中国共产党外部行为的法规。各类党内法规其显著的特征,其执行力提升思考也须将其显著的特征凸显出来,并将各类法规特征上升为执行力提升中的规律性认识。

1、组织法规、党的建设法规、监督保障法规执行力提升是领导法规执行力提升的基础和前提。此三类党内法规执行力都是解决中国共产党内部的自身问题的,与党内法规执行力的一般性问题无殊,其执行力着力点放在二个地方。首先一个是我们一直关注的问题,也就是我们党长期面对的“四大考验”和“四大危险”。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这是这三类党内法规执行力提升必须紧紧围绕这一核心问题。其次一个是解决不担当不作为的问题。这个问题是近年以来出现的党内执行中的突出问题。所以,这些类型的党内法规执行力既要解决乱作为的突出问题,又要解决不作为的突出问题。

2、领导法规执行力的提升是组织法规、党的建设法规、监督保障法规执行力提升的根本保证。此类法规的执行力是向外的,是解决外部问题的,须关注执行力提升的二个根本性问题。首先,领导法规的执行力提升才能成为有效解决其他三类党内法规执行力的保证,中国的一切问题靠党,依靠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其他党内法规的执行也靠党,这里靠党的意思就是依赖于中国共产党领导,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其实就是领导法规的执行力提升程度,执行效能的转化能力。换言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能力最终取决于领导法规执行力提升的高度和强度。其次,中国共产党领导法规的执行力提升主要通过四大路径。一是执行主体上,突出中国共产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我国有完整的国家机关体系,还有各类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但是中国共产党是最高的领导力量。二是执行对象上,突出党是领导一切的。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对象无论是组织还是事务,没有任何共产党领导的例外。三是执行内容上,突出的是全面。全面领导,虽然体现出来的主要的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思想领导,但不仅仅限于此。四是执行方式上,突出的是总揽。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总揽不是包揽,协调不是代替。

结语

党的十八大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后,党内法规研究成为了法学学科的热点,党内法规学(也有学者称其为党规学)已然成为显学,对党内法规中的执行力的研究自然也受到广泛关注。本文对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力研究是在党内法规执行力研究的文献基础上,回应党内法规执行力面临的诸多现实问题,充分关注党内法规文本(中共中央关于党内法规的有关决定和党内法规规范)对于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的对策和具体举措的规范。本文的研究特色在于对党内法规执行力作出类型化的分析,既作整体性研究,也进行类型化分析。党内法规执行力作整体性研究意义重大也非常有价值,目前学界研究主要集中是在这一领域展开,但同时党内法规执行力应作细分的类型化的研究,对党内法规各种类型的执行力进行分门别类的研究也万万不可遗珠,而学界在这一领域的关注是明显不足的,而本文关注较多,其价值也正在于此。

当然,党内法规执行力的类型化分析中最需要讨论的是分类的标准,如果分类标准不科学依据不充分那么这样的研究其结论就经不起追问,研究的价值也无从谈起。本文分类的标准和依据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中共中央关于党内法规尤其是执行力的规定,将党内法规列为四种类型,自然地党内法规执行力可以作为四种类型进行研究有了依据和标准,二是党内法规的渊源有七个位阶,位阶之间大多数区分度非常大,少数的区分度较小,本文也依照位阶和位阶区分度的大小为类型化的划分标准和依据。

诚然,党内法规执行的类型化分析和执行力提升的系统性阐释这样的研究进路会带来一个比较大的困难或者难题,这个问题就是既要做整体性研究还得做类型化分析可能会面面俱到,其研究可能会蜻蜓点水浅尝即止,很难作进一步较为深入的讨论。这个问题的确是客观存在的,,也正因为如此,基于这样的实际情况和可以预见的学术风险,本文只是作一个类型化分析和执行力提升阐释的学术研究框架,无意也无能力对各种类型的执行力提升提供可操作的成熟方案。只是发现了目前这一领域研究的局限,同时也看到了这一领域未来研究的潜在空间和学术方向,通过本文能够引起党内法规执行力研究的同仁们关注本领域,并且能够拓展研究的向度已足可聊以慰藉。

2021年杭州市机关党建优秀课题研究成果  二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