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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级机关“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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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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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基层妇委会(妇女小组):

  为了使“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加强对“巾帼文明岗”的科学管理,根据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修订情况,结合机关的工作特点,市级机关妇工委对2005年下发的《杭州市级机关“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也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妇联市级机关工作委员会

  二00九年七月

  

  

  杭州市级机关“巾帼文明岗”

  

  管 理 办 法

  

  

  

  

  

  

  

  

  

  

  杭州市妇联市级机关工作委员会

  二00九年七月

  

  

  

  

  

  

  杭州市级机关“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2009年7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杭州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重新修订的《杭州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为使创建活动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创建活动在机关广泛开展,结合市级机关实际,特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引导机关广大妇女树立恪尽职守、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开拓创新、团结奋进,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杭州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市级机关“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是以“服务为核心、创新为灵魂”的理念,以推动社会文明、促进妇女发展为目标,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先进典型为导向,团结、凝聚、带领机关广大妇女,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建功立业的有效载体。

  第四条 市级机关女性较集中的单位(部门、处室),均可开展争创“巾帼文明岗”活动,根据不同岗位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新的原则,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和“巾帼文明岗”的社会信誉。创建活动应纳入本单位创建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当中。

  第五条 开展争创活动以各单位(部门、处室)为主,在机关党组织和行政领导下,由机关妇女组织具体实施。

  

  第二章  创岗条件

  

  第六条 创建“巾帼文明岗”应具备的条件:

  1、“巾帼文明岗”成员不少于3人,女性人数50%以上,且岗位领导班子中至少有1名女性。

  2、领导重视,组织健全。把创建活动纳入本单位(部门、处室)的工作计划,目标到岗,责任到人,切实做到有计划、有活动、有检查、有总结,维护“巾帼文明岗”的公信力。

  3、岗位成员政治素质高,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工作高效、成绩突出;团结奋进,乐于奉献,有一定数量的女性成为岗位能手或先进代表。

  4、“巾帼文明岗”管理规范,有明确的争创计划和目标,有切实可行的学习、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有规范的服务标准和达标要求以及奖惩机制。能借助网络信息化平台展示“巾帼文明岗”风采和建立电子台帐,以提升创建水准。

  5、有明示于众的创岗标志和公开的服务承诺口号,有完善的便民服务设施和高效的团队协作精神,工作有创新,服务有亮点,在本单位中有良好的辐射带动作用。

  6、“巾帼文明岗”成员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参与扶贫帮困等社会公益活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 申报、认定、表彰

  

  第七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申报制。创建市级机关“巾帼文明岗”,由创建岗位向基层妇委会提出创岗申请,填写争创“巾帼文明岗”申报表。基层妇委会向机关党组织汇报审核后,必须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市级机关妇工委上报申报表,机关妇工委将在申报的基础上对创建单位进行指导和检查。经过一年的创建活动后,由市级机关妇工委组织相关人员对其进行考核评议,最后认定表彰。

  原则上,申报上一级“巾帼文明岗”,应先获得本级“巾帼文明岗”称号一年以上;已获得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的岗位可直接申报市级“巾帼文明岗”。

  第八条 各基层妇委会对“巾帼文明岗”的申报,要注意把好质量关,保证申报和命名的“巾帼文明岗”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能带动更多的岗位参与创建。

  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市直机关工委的,应向市级机关妇工委申报机关“巾帼文明岗”,市级以上“巾帼文明岗”的申报由市级机关妇工委按照程序办理。

  第九条 市级机关“巾帼文明岗”每年申报、考核、认定、授牌一次。市级机关妇工委组织考核、评定,确定符合市级机关“巾帼文明岗”条件的岗位,于每年12月底以文件形式进行命名表彰。

  第十条 “巾帼文明岗”考核要认真全面。一要听取申报岗位创建工作汇报;二要实地查看创岗氛围、台帐管理、服务质量、现场情况和网络建设;三要了解社会公众对创建成效的评价;四要结合创岗条件对申报岗位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 市级机关“巾帼文明岗”的认定实行公示制。由市级机关妇工委在“中国杭州政府网机关党建展示区”给予公示,时间为5天。

  第十二条 对获得市级机关“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的集体和岗位成员,建议主管单位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对各级“巾帼文明岗”的负责人和骨干力量,建议主管单位给予学习深造和锻炼提高的机会,并作为妇女推优的条件之一。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市级机关“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制度。正在争创的岗位,要统一摆放“争创市级机关巾帼文明岗”标牌;已获荣誉称号的岗位,要悬挂相应级别的“巾帼文明岗”牌匾;所有的创建岗位都要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标牌、牌匾、承诺等均要悬挂在岗位现场的醒目位置,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公众监督,确保投诉渠道畅通。

  第十四条 市级机关“巾帼文明岗”实行市级机关妇工委和基层妇委会共同管理的原则,日常工作和活动由基层妇委会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别“巾帼文明岗”每年定期自查,自查情况报市级机关妇工委,由机关妇工委上报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 市级机关“巾帼文明岗”实行动态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不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和社会监督,不搞终身制。督查中凡符合条件的继续挂牌,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在限期整改期间暂停悬挂“巾帼文明岗”牌匾。整改后符合要求的可恢复“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继续挂牌;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市级机关妇工委将以文件形式取消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巾帼文明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取消创建资格或由授牌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

  1、岗位成员有违纪违法或严重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被通报批评的;

  2、工作中发生严重责任事故的;

  3、工作中由于不规范、不文明服务,被媒体曝光或被群众投诉查证属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检查中不合格的;

  5、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若岗位撤并或人员变动,已不具备创建条件的,视为自动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级机关的争创“巾帼文明岗”活动。各基层妇委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下发后,如与上级有关管理办法相抵触的,以上级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实行,2005年下发的《杭州市级机关“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解释权归杭州市妇联市级机关工作委员会。